通知公告

关于收取水费违约金的公告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供水合同》等法律法规文件,自2017年7月1日起,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日未缴纳水费的用户按日加收千分之三违约金。请广大用户及时缴纳水费,避免造成损失。

特此公告。

 

 

松滋市自来水公司

二0一七年七月六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11-07 09:31:1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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