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松滋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松滋市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松滋市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前  言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规范和指导松滋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和二次供水安全,提高二次供水运行管理水平,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需求,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特制订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质、水量、水压;5.系统设计;6.设施设备;7.泵房;8.仪表、自动控制与保护;9.安全防护;10.施工;11.调试与验收;12.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目   录

 

1.总 则6

2.术 语6

2.1 城市二次供水6

2.2 二次供水设施6

2.3 增压设施6

2.4 引入管6

2.5 水表 7

2.6 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止回阀)7

3.基本规定7

4.水质、水量、水压8

5.系统设计8

5.1 一般规定8

5.2 系统选择8

5.3 设计要求9

5.4 管道布置10

6.设施设备11

6.1 压力水容器11

6.2 水 泵11

6.3 管道与附件12

6.4 水表16

6.5 给水管道井(水表井)17

6.6 水表箱17

7.泵 房18

8.仪表、自动控制与保护20

8.1 一般规定20

8.2 现场控制系统及远控管理平台20

8.3 保护22

9.安全防护22

10.施 工23

10.1 一般规定23

10.2 设施设备安装23

10.3 管道敷设23

11.调试与验收24

11.1 调 试24

11.2 验 收25

12.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27

12.1 一般规定27

12.2 设施维护27

12.3 安全运行管理28

 

 

 

 

 

1.总 则

1.1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保证供水水量、水压和水质,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设施维护及安全运行管理。

1.3 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1 城市二次供水

当城市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增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城市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供水方式。

2.2 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表)等设施。

2.3 增压设施

用于提高供水压力的设施,包括水泵、电机、控制设备等。

2.4 引入管

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引入至小区给水管网的管段。

2.5 水表

用于测量水流量的计量仪表。

2.6 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止回阀)

严格限定管道中水只能单向流动的水力控制组合装置,它的功能是在任何工况下防止管道中的介质倒流,以达到避免倒流污染的目的,且在2m/s流速时水头损失小于0.04MPa的倒流防止器。

3.基本规定

3.1 城市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水用户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建筑高度超过14米)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2 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3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4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5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供水泵房,供水泵房应配套安防设施。

3.6 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7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8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3.9 二次供水设备应为具有国家注册商标的成套设备。

3.10 二次供水设备应具备产品质量相关资料。

4.水质、水量、水压

4.1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4.2 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有关规定。国家出台新的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4.3 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5.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应与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5.1.2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运行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5.1.3 居民住宅用水计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应出户。

5.2 系统选择

5.2.1 二次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压力,采用无负压供水设备增压的方式,即:市政供水管网—无负压增压设施—用户。

5.2.2 无负压供水方式技术要求:

(1)与增压设施进水管直接相连接的市政管道应能充分满足供水量要求。

(2)增压设施进水管过水面积不大于市政管道过水面积的1/3,流速宜≤1.2m/s。

5.3 设计要求

5.3.1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用水量计算应包括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5.3.2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3.3 供应生活用水的增压设备、压力容器及管网等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非生活供水的加压设备等合建。

5.3.4 二次供水增压系统应考虑防止水锤产生和消除水锤影响的措施。

5.3.5 二次增压泵房进出水总管道上应设置维修闸阀、低阻力倒流防止装置、持压阀。

5.3.6 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进水总管处应设置小区总计量考核表。

5.3.7 结算水费的水表应选用先进计量器具,宜在建筑物的首层或给水管道井(水表井)内集中设置。

5.3.8 二次供水范围内,使用性质不同或水费单价不同的用水,应分表计量。

5.3.9 小区楼群高度较高及地形高差较大时,应采用分区增压的供水方式,宜以7—10层为一个区,各压力分区宜独立设增压供水系统。

5.3.10 室内二次供水管道宜设置在管道井内,室内二次供水管道和水表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5.3.11 二次供水系统改建的设计须考虑原有构(建)筑物的荷载及整体安全性。

5.3.12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实现泵房无人值守。

5.3.13 高层建筑采用减压阀供水方式的系统,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5.4 管道布置

5.4.1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住宅小区规模在7000人以上时,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增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5.4.2 二次供水管道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等规定。

5.4.3 室内二次供水管道应便于维修,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内。

5.4.4 二次供水设施引入管宜从条件许可的城市供水管网单独引入,并设置低阻力倒流防止器。

5.4.5 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低阻力倒流防止器应用技术规程》(CECS259)的规定。

6.设施设备

6.1 压力水容器

6.1.1 压力水容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 压力水容器应选用食品卫生级不锈钢(牌号不低06Cr19Ni10)材料制作,焊接材料应与压力水容器材质相匹配,焊缝应进行抗氧化处理。

6.1.3 二次供水应采用无负压给水设备。

6.2 水 泵

6.2.1 二次供水设施选用的水泵,噪声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JB/T8098)中的A级要求;振动应符合行业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GB/T29531)中的A级要求。

6.2.2 二次加压的系统应采取全自动控制,并备有手动控制模式。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启动,变频加压系统应加调节水罐。每台水泵的出水管应设闸阀、低噪音式防水锤止回阀、伸缩器(橡胶接头)、压力表,总出水干管应设置总阀,每台水泵的吸水管上必须装设闸阀。水泵与基座间应安装减震装置,立式泵应用减震器。

6.2.3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泵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泵运行效率高效区不低于70%;

(2)水泵泵机叶轮、泵轴、腔体、外套材质应选用不锈钢材质;使用铸铁部件的,表面须采用静电环氧树脂电泳处理;

(3)水泵配套电机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绝缘等级应不低于F(IEC85);

(4)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时,水泵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5)用水量变化较大的用户,宜采用多台水泵组合供水;

(6)应设置备用水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应不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

6.2.4 电机额定功率在11Kw以下的水泵,水泵机组与控制部分宜采用成套系统。

6.2.5 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的吸水管。

6.2.6 水泵吸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偏心管件,水泵出水口处变径应采用同心管件。

6.2.7 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6.2.8 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出水总管的震动小、水压平稳处。压力表量程选择应为工作压力的1.5-2.0倍。

6.3 管道与附件

6.3.1 二次供水给水管道及附件应采用耐腐蚀、寿命长、水头损失小、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卫生环保的材质,并应符合相应的压力等级。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3.2 室内二次供水管道采用的管材、附件应作蓝色标识。

6.3.3 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6.3.4 高层建筑室内二次供水管道不得使用PP-R、PE、PEX、UPVC等给水塑料管。

6.3.5 新建室外二次供水管道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及安装环境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及配套管件,不同管径的管材及配件材料宜按表6.3.5确定。

表6.3.5  不同管径室外二次供水管道的管材及配件材料选用

 

管径(mm)

选用管材及配件名称

相关标准

DN<100

★不锈钢给水管及配件

GB/T12771

外镀锌内涂(衬)塑给水复合钢管及配件

CJ/T120

内外涂环氧给水复合钢管及配件

CJ/T120

钢骨架PE复合管及配件

CJ/T189

100≤DN≤300

★球墨铸铁管及配件

GB/T13295

不锈钢给水管及配件

GB/T12771

内外涂环氧给水复合钢管及配件

CJ/T120

钢骨架PE复合管及配件

CJ/T189

300

★球墨铸铁管及配件

GB/T13295

螺旋焊或卷制直缝焊钢管及配件

GB50268

 

 

注:★标记的产品为该类管径产品中推荐的首选产品。

6.3.6 室内二次供水管道管材及配件材料的选用宜按表6.3.6确定。

表6.3.6   室内二次供水管道管材及配件材料的选用

 

管径(mm)

选用管材及配件名称

相关标准

15≤DN≤300

★不锈钢给水管及配件

GB/T12771

内外涂环氧给水复合钢管及配件

CJ/T120

钢骨架PE复合管及配件

CJ/T189

外镀锌内涂(衬)塑给水复合钢管及配件

CJ/T120

 

注:★标记的产品为该类管径产品中推荐的首选产品。

6.3.7 管道、附件及连接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按相应技术要求确定。

6.3.8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二次供水管道应采取隔热或防冻措施,室外明设的非金属管道应防止曝晒和紫外线的侵害。

6.3.9 应根据管径、承受压力及安装环境等条件,采用水力条件好、关闭灵活、耐腐蚀、寿命长的阀门。

6.3.10 阀门应设置在易操作和方便检修的位置。

6.3.11 室外阀门宜设置在阀门井内或采用阀门套筒。

6.3.12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环状管段分段处;

(2)从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始端;

(3)水表前、后处;

(4)自动排气阀、泄压阀、压力表等附件前端,减压阀与倒流防止器前、后端。

6.3.13 当二次供水管道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6.3.14 二次供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排气装置:

(1)间歇式使用的给水管网的末端和最高点;

(2)管网有明显起伏管段的峰点;

(3)减压阀出口端管道上升坡度的最高点和设有减压阀的供水系统室内二次供水管道顶端。

6.3.15 供水管道的过滤器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且过流面积应大于相应管道过流断面的2倍,下列部位应设置供水管道过滤器:

(1)减压阀、阀件前;

(2)增压供水设备的进水管处;

(3)口径大于50mm的水表前。

6.3.16 室内二次供水管道上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3.17 钢管防腐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6.3.18 球墨铸铁管配件应采用环氧树脂粉末静电喷涂内防腐。

6.3.19 阀门及配件的选用、质量及安装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

6.3.20 口径小于等于80mm止回阀宜采用铜质静音式止回阀。

6.3.21 不得采用UPVC材料的阀门。

6.3.22  阀体材料不得采用灰口铸铁。

6.3.23  阀杆应采用不锈钢杆或铜杆。

6.3.24  小区主要行车道上的阀门井盖应采用重型球墨铸铁井盖。阀门井盖须符合《检查井盖》(GB/T23858)国家标准及供水企业相关技术要求。

6.4 水表

6.4.1 水表质量及技术要求

(1)水表质量及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水表标准《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GB/T778)要求。

(2)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

(3)表壳材料应符合《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CJ266)。

(4)水表在安装使用前必须经法定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贴有强检合格证标志。

6.4.2 智能水表

(1)智能水表系统包括智能水表、采集装置、通讯装置。

(2)智能水表应符合建设部行业标准《电子远传水表》(CJ/T 224)的要求。

(3)智能水表系统应符合住房及城乡建设部行业标准《住宅远传抄表系统》(JG/T 162)的要求。

(4)远传数据应与智能水表示值保持一致。

(5)智能水表系统数据传输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应符合供水企业(或相关管理单位)的要求。

(6)智能水表的电池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使用6年以上。

(7)智能水表防护等级必须达到IP68。

(8)智能水表系统要求:

1具有数据采集、贮存和通讯等功能;

2通讯装置应设在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内适合通讯的位置。

6.5 给水管道井(水表井)

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在建筑物内公共部位设置给水管道井(水表井)。在井内安装水表及公共管道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6.5.1 管道井需每层设外开检修门,管道井门槛高度不宜超过0.3m,检修门的高宽不得小于1200×600mm,并须上锁,井内的维修人员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

6.5.2 管道井内水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底板300mm,且不超过1400mm,多只水表并列安装时,水表之间的间距宜不小于200mm。

6.5.3 与其他管道合用的管道井,应满足水表及供水管道的安装及维护要求。

6.5.4 每层管道井底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以满足安装检修的需要。

6.5.5 管道井壁和门的耐火极限及管道井的竖向防火墙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6.5.6 管道井内应设置照明设施及排水设施。

6.6 水表箱

6.6.1 建筑无水表井时,应采用水表箱。水表箱分为地埋式、壁挂式和嵌墙式,应具有防冻、防晒、防淹措施。

6.6.2 壁挂式和嵌墙式水表箱建议用不锈钢材质,质量与尺寸应参照供水企业(或相关管理单位)有关要求。

6.6.3 地埋式水表箱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尺寸应满足供水企业(或相关管理单位)有关要求。

7.泵 房

7.1 泵房宜靠近加压负荷中心且应单独设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的有关规定。

7.2 泵房内地面应高于泵房外地面,并应采取防淹、防震、隔噪措施。

7.3 水泵机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采取有效减震防噪声措施。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要求。

7.4 泵房内不得放置无关设备、物品。与供水无关的排水管渠等不得穿越泵房。

7.5 泵房内应预留足够空间,以满足水泵机组和相关设备安装及检修的要求。泵房室内布置应符合表7.5规定。

表7.5  泵房室内间距要求

 

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面间最小间距

1.0m

相邻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之间最小间距

0.7m

泵房主要通道最小宽度

1.2m

 

7.6 泵房设计应充分考虑通风、采光、排水以及防止外界雨水、废水、污水等进入的措施。

7.7 水泵机组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C30,且基础要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2m。

7.8 泵房必须按消防规范的要求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7.9 泵房与外界相通的窗及孔洞必须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设施。

7.10 泵房内应设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

7.11 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坡度的坡向排水设施。泵房为半地下或全地下式时,必须设置残水泵,残水泵实行自动控制。

7.12 泵房的内墙、地面应选用符合环保要求、易清洁的材料铺砌或涂覆。

7.13 小区泵房内应有设备维修的场地,宜有设备备件储存的空间。

7.14 规划时应充分考虑二次供水用电负荷,并有可靠电源。

7.15 二次供水配电设计应按现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电气控制设备》(GB/T3797)等相关国家规范执行。

7.16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安装独立结算的计量电表。

7.17 电气设备设施按相关规范配置相应的过载、短路、过压、缺相等保护。

7.18 接地装置宜与建筑物接地装置共用。用电设备设施的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金属管道等均应做等电位联结。就近连接到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上或接地干线上。

7.19 电气设备设施应设置防水、防潮措施。

7.20 泵房内电气设备和其他电气设施的底部应高出泵房地面不小于0.2m。

7.21 泵房内应设置380V和220V检修电源接口。

8.仪表、自动控制与保护

8.1 一般规定

8.1.1 自控设计中应考虑系统整体的模块化、标准化、智能化,以实现系统安全可靠以及节能高效运行。

8.1.2 应有现场控制和远程控制两种模式。现场控制包括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远控管理平台能设定运行参数。

8.1.3 实现水泵机组的正常运行及故障切换、增减、调速等功能。

8.2 现场控制系统及远控管理平台

8.2.1 控制设备应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CJ/T352)、《低压电器装置安全防护电压骚扰和电磁骚扰防护》(GB/T16895)、《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一般要求》(GB/T20438)、《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等规范的要求。

8.2.2 二次供水系统应实时检测压力、流量、电流、电压等参数。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8.2.2要求。

表8.2.2   二次供水系统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

 

序号

计量器具类别

准确度等级

1

压力仪表

 

1.0

2

流量仪表

管径不大于250mm

2.0

管径大于250mm

1.0

3

电能仪表

 

0.5

 

 

8.2.3 检测仪表的量程应为常用工作点测量值的1.5倍~2倍。

8.2.4 二次供水系统应采用PLC控制,完成泵房供水系统各设备运行状态信号的采集,并在现场人机交互界面上显示。能根据泵房进出水压力、水量的变化,自动控制水泵等设备的运行,使出水压力、流量达到设定要求。同时将采集的各类信号传输给远控管理平台。

8.2.5 现场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瞬时失电保护、过载保护、自诊断、控制信号设定、调整和调试、联锁信号的输入和输出、故障信息的显示和储存以及其它功能。

8.2.6 现场自动控制系统应配有人机交互设备,并实现与远控管理平台的通讯。人机交互设备应可输入、修改、显示相应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具备分级密码保护以及重要参数二次确认功能。人机交互设备界面应汉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便于操作。

8.2.7 变频调速供水电控柜(箱)应对柜内温度进行检测,根据柜内温度控制风扇的启动/关闭。

8.2.8 变频控制器具有总线通讯接口、I/O量输入输出接口、手自动切换接口和操作面板等。

8.2.9 二次供水现场控制设备应通过固网进行数据通讯,并设置备用应急通道;当不具备安装固网条件时,可采用无线通讯方式。通讯协议和接口符合远控管理平台的要求。

8.2.10 应设置远控管理平台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管理。

8.2.11 远控管理平台应采用一个平台软件,实现权限管理、运行控制、视频监控、系统诊断、报警、数据分析、备份与恢复等多项系统管理功能。

8.2.12 远控管理平台宜配备冗余服务器。

8.2.13 远控管理平台应具备可扩展的技术框架。

8.3 保护

8.3.1 现场控制系统电源端应设置电磁干扰防护设施。

8.3.2 现场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保护功能,可进行声光报警并将各种报警信号传送给中控平台显示。对可恢复的故障应能自动或手动消除,恢复正常运行。

8.3.3 变频器应设置下列保护:过电流、过电压、欠电压、过热、缺相、短路、超频保护、失速保护、功率器件故障、瞬时停电保护、浪涌吸收保护等。

9.安全防护

9.1 泵房安全防护系统应包括物防和技防两种方式。

9.2 物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9.2.1 泵房门窗应完备,且必须按消防规范的要求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9.2.2 泵房应安装外开式防火防盗门,泵房与外界相通的窗口及孔洞必须设置防盗设施。

9.3 技防包括门禁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语音警告系统、火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等。所有系统信号均应接入泵房控制系统,并传输至远程中控平台,其中视频监控系统应实现本地存储功能。

10.施 工

10.1 一般规定

10.1.1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文件和审查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0.1.2 施工力量、施工场地及施工机具应具备安全施工条件。

10.2 设施设备安装

10.2.1 设施设备在安装前应核对,并做好卫生清洁及防护工作。相关设施设备及材料安装前应进行合格性检测。

10.2.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少装、漏装、错装。

10.2.3 设备基础尺寸、强度和地脚螺栓孔位置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要求。

10.2.4 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等有关规定。

10.2.5 电气设备设施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有关规定。

10.2.6 仪器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等有关规定。

10.3 管道敷设

10.3.1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等有关规定。

10.3.2 进入建筑物前的二次供水管道与污水排出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埋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10.3.3 室外二次供水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供水管与污水管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0.8m,交叉时供水管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最小垂直净距应为0.1m,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10.3.4 金属管应采取防腐措施。

10.3.5 泵房内管道宜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的方式。

10.3.6 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10.3.7 钢塑复合管套丝时应采取水溶性润滑剂,螺纹连接时,不得使用对水质产生污染的材料。

10.4 构筑物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等有关规定。

10.5 远控管理平台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28035)等有关规定。

11.调试与验收

11.1 调 试

11.1.1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单机调试、系统联合调试、远传控制和试运行,并设定运行参数。

11.1.2 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水压试验。系统中不同材质的管道应分别试压。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不得用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11.1.3 管道隐蔽前必须试压及验收。熔接管道水压试验应在连接完成24h后进行。

11.1.4 对不能参与试压的设备、仪表、阀门及附件应拆除或采取隔离措施。

11.1.5 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系统出水水质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11.1.6 系统调试前应将阀门置于相应的通、断位置,并将电控装置逐级通电,工作电压应符合要求。

11.1.7 水泵应进行点动及连续运转试验,当泵后压力达到设定值时,对压力、流量等自动控制环节应进行人工扰动试验,且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11.1.8 对远控管理平台功能进行逐一验证,并与现场控制进行联调。

11.2 验 收

11.2.1 二次供水工程安装、调试、试运行合格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1. 工程验收程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2 . 工程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及验收适用规范》(GB5023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28035)、《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317)等有关规定执行。

11.2.2 竣工验收时应按相关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2.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3.工程所包括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资料;

5.省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报告;

6.节能节水认证证书;                                                                                                                                         

7.系统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试运行报告;

8.水质检测报告;

9.环境噪声和振动监测报告;

10.自控主要设备清单(采集单元、变频器、PLC等);

11.PLC源程序及接口信号表;

12.工程质量评定表。

11.2.3 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12.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2.1 一般规定

12.1.1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

12.1.2 管理机构应制定二次供水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12.1.3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并应持有健康证明。

12.1.4 管理机构应制定设备运行的操作规程,包括操作要求、操作程序、故障处理、安全生产和日常保养维护要求等。

12.1.5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报表制度,包括设备运行、水质、维修。

12.1.6 用户变更用水性质和用水方式时,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12.1.7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道与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12.2 设施维护

12.2.1 管理机构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的分级维护检修制度,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12.2.2 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好运行、控制参数变更和维修记录。

12.2.3 未经运行管理机构授权的人员不得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12.2.4 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12.2.5 泵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应保持整洁、通风,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12.3 安全运行管理

12.3.1 管理机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泵房、压力容器等二次供水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

12.3.2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设备及管道,严禁在泵房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12.3.3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各类仪表、阀门井等,以保证阀门井盖不缺失、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和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12.3.4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分析供水情况,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

12.3.5 水质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色度、浊度、嗅味、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余氯。水质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案。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2-06 22:35:5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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